合同情况下的附加考虑

  (一)合同前的评定

  签订有质量保证要求的合同前,一般均应对供方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定。选定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可作为评定的依据,用它来衡量供方质量体系中的要素。评定的重点是通过对产品质量、生产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各种质量体系文件等的调查,确定供方是否具备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再通过查阅尾要的质量记录,以证实质量体系“确实”在有效运行,以确保供方具备满足GB/T 19001或GB/T19002或GB/T 19003的要求,以及必要时所提出的补充要求的能力。同时,通过合同前的评价活动,能了解供方的实际能力及薄弱环节,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证实程度的要求打好基础。

  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设计生产过程的特点,合同前评定的内容及深度可有所区别,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编写调查提纲,作好合同的评定工作。它是签订正式订货合同的依据,如果供方能力不够,可另选合适的供方.一般情况下,评定工作由需方自己进行。需要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将此项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如果供方已被某独立评定机构进行过质量体系的认证,则可相应缩小评定的范围和内容。

  (二)合同的编制

  三种质量保证模式的标准是通用性标准,经验表明,在大部分情况下,直接从现有的标准中选择一个适用的标准就可基本满足需要。但是,考虑到产品的特点,供方的生产状等特定条件,必要时,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选定的模式中增加或删除一些要素,或对其中的要素作适当
的内容修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对锅炉行业的企业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简称ASME)的法规中,把“过程控制”修改为“焊接控制、热处理、无损检验”,使通用的控制要求变成针对性很强的行业控制要求ASME的产品质量认证,也是一种外部质量保证要求。必要时,可在合同中规定补充要求,例如,要求提供合同产品安全性控制的质量计划,重要不合格的处理要经需方的认可,需方参与设计、生产过程中某些质量活动的现场监督等。质量保证模式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一旦在合同中引用,就具有对企业的约束力。因此,在正式签约前,双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确保正确理解有关质量体系的要求,并在考虑各自经济性和风险的基础上,合同要求是双方均可接受的。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应在合同的技术规范要求中另作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正式签订订货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的审核

  合同签订后,可根据合同中对证实的具体要求,由顾客、顾客的代理人或认可的第三方进行一系列的质量审核和质量监督活动,以确认供方的质量体系及合同产品的相关过程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使顾客相信能获得期望质量的产品。供方应积极配合,作好提供证据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以使顾客“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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